丢失发票最高可处三万元的罚款
2016年10月26日

苏州姜先生反映,他们领的税控机,也就是打发票的机器,每个月正常交费和领发票,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没有告诉他发票的管理办法,导致被税务局罚款,请问这合理吗?
调查发现该纳税人遗失360份空白机打卷式发票,根据其丢失发票的事实和丢失发票的份数,2016年8月18日对该纳税人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相关依据有: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: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;2.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。
我们认为:一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“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”,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,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,依据充分,适用条款准确;处罚金额也是处罚幅度的下限。二是发票是记录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依据,保管好发票就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,发票遗失,除了相应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外,遗失的空白发票还可能被虚开,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。我们不能说因不知法可以违法,因不知法可以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一直以来,我们持续通过江苏地税网站和微信公众号、12366热线和短信平台、大厅电子屏、报纸、宣传册、纳税人学校等形式全方位宣传税收政策;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向公众开放的,纳税人加强企业经营的同时也应重视、关注税收规定,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规范其涉税行为,避免涉税风险。

  • 下载客户端
更多 DJ大咖
频率:
主持人:
汪玲
磊磊
娜娜
程鸣
梁爽
王丹
邓煌
美文
晓东
陆莹
沈颖
友情链接
©版权所有 江苏交广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苏ICP备08110475号-5 网上视听节目许可证号 10030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