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国税局、 省地税局回音壁
2016年10月26日

1、南京的谢先生反映,他两年前注册小微公司,办理税务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,已经购置了开发票用的税务设备。近期,有和税务局相关的单位不断电话要求缴费升级系统,而且据说每年都需要升级,意味着每年都要付数百元的钱。这种情形是否合理?
推行税控系统是国家战略。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批准,税控服务单位可向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每年收取330元的维护服务费。为减轻企业负担,这个费用可以从税款中抵扣。实际上纳税人没有额外增加支出。总局已充分考虑到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这一要求了。还需要说明的是,长期来,省国税局采取有效措施,对税控服务单位进行严格监管。我们鼓励纳税人对服务单位乱收费、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,我们将严肃查处,绝不姑息。

 

2、根据税务总局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纳税信用级别设A、B、C、D四级。信用评价对我们纳税人有什么影响?
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,失信惩戒的原则,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。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,税务机关予以激励措施,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,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,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,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给予激励措施。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,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,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给予管理措施。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,税务机关应采取相关措施。
   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,C级、D级纳税人将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、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、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。
国家发改委、税务总局等21部门还制定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,当事人还将面临被阻止出境、限制融资授信、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、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一系列惩戒。
 

3、苏州姜先生反映,他们领的税控机,也就是打发票的机器,每个月正常交费和领发票,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没有告诉他发票的管理办法,导致被税务局罚款,请问这合理吗?
调查发现该纳税人遗失360份空白机打卷式发票,根据其丢失发票的事实和丢失发票的份数,2016年8月18日对该纳税人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相关依据有: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: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;2.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。
我们认为:一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“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”,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,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,依据充分,适用条款准确;处罚金额也是处罚幅度的下限。二是发票是记录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依据,保管好发票就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,发票遗失,除了相应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外,遗失的空白发票还可能被虚开,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。我们不能说因不知法可以违法,因不知法可以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一直以来,我们持续通过江苏地税网站和微信公众号、12366热线和短信平台、大厅电子屏、报纸、宣传册、纳税人学校等形式全方位宣传税收政策;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向公众开放的,纳税人加强企业经营的同时也应重视、关注税收规定,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规范其涉税行为,避免涉税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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