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位为何发放住房补贴?
2016年07月18日

南京周女士反映她丈夫原来在南京港集团工作,2013年单位规定满25年工龄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,2014年2月辞职,2014年8月单位发放住房补贴,单位以其丈夫不在单位为由不予发放。
答:经核查,南京港集团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按照《南京港务管理局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》、《关于实施南京港2009、2010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执行,坚持按照“统一标准、民主公开、轮候发放”的原则,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。经调查并查阅相关文件,南京港集团住房补贴的申请条件为“累计工龄满25年(计算到2010年12月31日)的集团在册职工”。周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原为南京港职工,于1988年8月参加工作,至2012年住房补贴发放时间节点,工龄并未满25年,不符合该通知中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有关条件。
   经调查核实,周女士丈夫吴先生于2014年2月14日向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(系南京港集团全资子公司)提出辞职,并于2014年2月18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。企业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,已调出、辞职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参加住房货币化补贴。对照南京港集团相关规定,周女士丈夫不符合南京港集团组织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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